- 索引号000014348/2021-04046
- 发布机构弥勒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弥医保发〔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12-30
- 有效性有效
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弥勒市民政局 弥勒市残疾人联合会
弥勒市公安局 弥勒市人民政府扶贫
开发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
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78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残联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0〕106号)、《关于印发红河州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管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禁办发〔2020〕7 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连续稳定,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经市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人员;
(二)经市残联部门确定的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
(三)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
(四)因病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点对重病、重残妇女儿童的医疗救助。
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内容
(一)资助参保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低保对象、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病残吸毒人员。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弥勒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病残吸毒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一半。
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最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门诊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100%给予救助。
2.特慢病门诊医疗救助。患特慢病(病种范围按全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执行)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内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转诊转院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100%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纳入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年内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执行最高限额差别化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转诊转院的,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累计年内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共同抓好落实,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审核监管。建立医疗救助联审制度,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扶贫办每季度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救助对象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救助条件后方可实施救助。
(三)加强资金监管。市级各相关单位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渠道,优化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要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夯实医疗救助工作的群众基础。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弥勒市医疗保障局 弥勒市财政局
弥勒市民政局 弥勒市残疾人联合会
弥勒市公安局 弥勒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