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yjglj/2025-00004
- 发布机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2-1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每座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通知(2025年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云安办〔2023〕27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有效促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责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安全与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进入非煤矿山企业查阅企业证照、安全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知悉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三)检查、抽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现场复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八)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九)对照附件1《弥勒市非煤矿山2025年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清单》,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单位对所负责的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或巡查,并建立工作台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检查或巡查频次。
(十)按要求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生产建设非煤矿山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的工作帮坡角和台阶数量布置工作平台;
3.采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横裂、松动、坍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以及是否对边坡有潜在滑坡、垮塌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4.是否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情形,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8.非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房屋安全情况;
9.非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停产非煤矿山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
2.是否存在明停暗采、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3.是否存在采矿许可证过期,无合法审批手续以整改隐患名义采矿;
4.是否存在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
5.采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横裂、松动、坍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以及是否对边坡有潜在滑坡、垮塌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6.停产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有值班人员或巡查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基建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已关闭非煤矿山和采矿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以及无采矿许可证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市公安局要严管严控非煤矿山火工品,对采矿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一律收回火工品,在取得齐全、合法有效的证照之前,不得为其提供火工品。
(二)各有关单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安全检查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销号,安全检查或巡查中发现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书面函告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四)市安委办将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履职情况实行监督考核。
(五)本通知下发后,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安全监管人员有变动的,自行递补,不再发文(详见附件1)。
附件:1.弥勒市2025年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清单
2.生产建设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
3.停产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