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弥安办发〔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03-3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防雷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弥勒市实际,明确和落实雷电灾害责任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经研究,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全市辖区内的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炸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旅游景区、非煤矿山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全市辖区内的高层建筑、学校、工业烟囱、水塔、铁塔;重要物资仓库、电力、通信基站、医疗卫生、广播电视设施;金融、证券机构、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商场、宾馆、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各重点企事业单位等为抽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各类相关设备的防雷装置是否健全。
(二)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一年两检),是否运行正常或已损坏,是否存有隐患或增加了新的隐患。
(三)是否已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安装合格的防雷装置。
(四)雷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和谎报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加强防雷装置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落实防雷安全工作经费,是否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
(六)2020年以前排查出的各类雷击安全隐患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是否增加新的雷击隐患。
(七)易燃易爆设施和场所、化学危险品生产或贮存场所等防雷、防雷电感应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高层建筑、学校、医院、银行、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风电、光伏、水电等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每年检测一次。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拒不整改防雷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查处;造成雷击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应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
三、检查时间
2020年6 月上旬开始对各相关单位、企业的检查。
四、相关要求
(一)主要由市气象局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必要时由气象局牵头负责,联合应急、消防、工信、住建、教育、旅游等部门开展辖区内防雷安全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存在雷击隐患的单位、企业,由市气象局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进行防雷安全隐患检查和定期检测的单位,以及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防雷安全隐患整改的,由弥勒市气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炸药库、化学品仓库等)、雷电易发景区以外的抽查对象由各自主管单位负责开展自检自查,并做好防雷安全工作自检自查记录和台账收集整理,以备检查。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须附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气象主管机构签发)。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