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弥应急发〔2020〕10号
- 发布日期2020-03-3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请销假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应急综合服务中心: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请销假报告制度》,已经2020年3月19日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请销假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弥勒市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报告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报告,请假包括:事假、公休、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事假、病假(出具医院证明的除外)优先从职工年内公休假中抵扣,除公派学习外均按事假执行,如公休假已被折扣完的不再允许申请公休假。
二、请假报告审批权限与程序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报告的原则。
(一)局主要领导请假按《弥勒市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试行)》执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外出的按《弥勒市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试行)》执行。
(二)一般职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存档;一天以上、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存档;三天以上(含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存档;凡离开本市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三)分管领导请假,均由局长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存档,安排好分管领域相关工作,严格执行AB角规定。凡离开本市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四)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一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婚假规定18天(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在内);职工本人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产假158日(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在内)、男方陪产假30日(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在内);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在内),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在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含周末、法定节假日在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出生地为省外或者配偶两省分居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职工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抵扣公休假日并包含法定节日在内。公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公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按照有关文件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三、请假报告要求
(一)请假应事先按程序审批,一律使用《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请、销假申请审批表》,除特殊情况外电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突发病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因突发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先请假,随后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三)请假期间,为方便联系工作,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四)请(销)假应认真填写《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请、销假申请审批表》,经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签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五)同一科室人员不得同时请假,急事急办件未完成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除外),科室人员之间工作要交接好,科室之间执行好AB角制度,做到不影响工作。
(六)请假期间,对应科室监管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各类灾害性事件,必须及时返回,参与事故(突发事件)处置。
四、销假规定
(一)除参加市内公务活动以外的各类请假,均要进行销假。
(二)销假时间为工作人员恢复上班到岗的当日,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销假。
(三)凡因续假而未及时销假的,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五、本制度从2020年1月起执行。
附件: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请、销假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