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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弥应急发〔2020〕11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市应急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弥勒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通知》(云府法〔2015〕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牵头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局务会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事项;

  (三)吊销有关许可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局务会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事项;

  (二)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事项;

  (三)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局务会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进行审核。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审核后,由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按照下列情形,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拟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拟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审核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对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仍不同意法制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承办科室、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本制度留足法制审核时限,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也要充分考虑行政执法剩余时限,不得因法制审核导致行政执法超期限。

  第十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报弥勒市司法局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