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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市应急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42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适用于局各科室(单位)对全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暗访暗查等日常监管执法活动。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时,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监督检查一般企业的主要方式,科学安排全年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经营状态等情况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行政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抽查内容,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和方式,由局汇总后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拟定本科室(单位)下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保证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九条  每次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科室(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检查对象行业特点、检查任务要求等情况,结合实际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各科室(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抽查方案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鼓励不同业务科室(单位)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

  各科室(单位)可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按比例进行。各科室(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各科室(单位)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束后,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五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责令限期整改;若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对抽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照片、录像等资料,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加强对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按相关规定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