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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4-23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十八期

  弥勒市2020年1至3月份各类安全事故情况

  2020年1-3月份,全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9起,去年同期32起,同比事故起数下降9.4%;死亡8人,去年同期死亡6人,同比上升33.33%;受伤3人,去年同期受伤4人,同比下降25%;直接经济损失302.81万元,去年同期20.621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增加282.1885万元。(其中: 工矿商贸发生1起,死亡1人,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煤矿发生1起,死亡1人,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5起,去年同期5起,同比起数持平;死亡6人,去年同期死亡6人,同比起数持平;受伤3人,去年同期受伤4人,同比受伤人数下降25%,直接经济损失3.45万元,去年同期1.22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上升182.79%。(其中:生产经营性5起, 死亡6人 ;石锁高速公路发生1起,死亡1人)

  2、消防火灾事故:发生22起 , 未发生伤亡事故,去年同期发生27起, 未发生伤亡事故, 同比下降18.52%,直接经济损失11.36万元。去年同期直接经济损失19.4015万元,同比下降41.45%。

  3、工矿商贸事故:发生1起,死亡1人,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去年1至3月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煤矿事故: 发生1起,死亡1人,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去年1至3月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1-3月,弥勒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9起,死亡8人,受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302.81万元。

  (市安委办)

  『政务动态』

  弥勒市召开全市2020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月5日,弥勒市组织召开2020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安排部署,全面总结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金荣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议指出,疫情期间,弥勒市吉田煤矿“2·17”事故是全省第一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十分恶劣,充分暴露了我市煤矿事故出现反弹,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部分领导认识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会议强调,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市长梁凌云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从思想深处认识安全形势,从心底深处克服麻痹大意,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树立安全生产工作持久战的思想,既要抓疫情防控,也要强化企业复工复产,更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会上,副市长马金荣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履职尽责,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要进一步强化复工复产准入关,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在实处。结合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新要求,企业在复产复工前,要进行一次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三要结合正在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安全工程三年行动工作任务要求,深入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执法、集中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加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力度,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做到真查、真改、真落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煤矿安全蹲守和信息上报工作,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扎实推进安全蹲守责任工作,做到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各蹲守责任干部必须24小时蹲守其负责的煤矿,并确保每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严防信息倒流。(市应急局 卢红利)

  『监察动态』

  市应急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月7日19时15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快捷酒店发生坍塌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杜绝类似事故在本市发生,弥勒市应急局以迅雷之势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各企业深刻汲取安全事故教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出发点和第一要素,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截至3月19日,共出动179人次,检查监管企业65家,排查隐患132条,整改隐患36条,填写检查记录42份,接收复工复产验收表14份,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应急综合演练1次。(市应急局  杨菁菁)

  市应急局多措并举,抓牢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应急局多措并举,抓劳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一是全覆盖自检自查。要求企业加快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同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1+3+5”长效机制开展自检自查,重点排查关键时段、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并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二是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督促各企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三是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要求所有复工复产企业严格审核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新进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再教育,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记录,保证每位员工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化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各企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企业需认真制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方案,对员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疫情防控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对矿区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定期对矿区进行消毒和发放防护用品。

  疫情以来,市应急局共检查非煤矿山30矿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80人,查出一般事故隐患65条,现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率达100%。 (市应急局 王云辉)

  新哨镇组织开展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新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关键时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新哨镇应急服务中心配合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镇属(域)各职能部门,紧紧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以及大型超市、商店、宾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扎实开展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通过全面的、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做到了对辖区各企业检查再检查,对企业现状底数清、情况明。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共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26条,下发整改意见书16份,提出意见建议32条。 (新哨镇应急服务中心)

  『行业风采』

  弥勒工业园区召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月30日,弥勒工业园区召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生产安全事故,安排部署2020年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分别与46家企业签订了《202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会议要求,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责任的长期性和重要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一刻都不能放松。一是要严把安全关,把抓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安全生产标准不降低、监管不放松,确保抓生产就要抓安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园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三要把隐患排查作为重中之重,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排查、重实效”。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制度,强化事故、灾难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及时、措施得当、组织有序、救援有效,确保弥勒工业园区安全、平安、和谐、稳定发展。(弥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西三镇:疫情防控“不松懈”,安全生产“不打折”

  疫情防控关乎生命,复工复产关系生计。时值全民战“疫”关键期和企业复工复产高峰期交叉碰撞的关键节点,西三镇始终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检查和服务指导,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监管“不下线”。为确保辖区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落实到位,镇应急服务中心联合卫生院开展疫情防控安全检查及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人员体温检测、来往人员佩戴口罩、消毒防控措施等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帮助项目企业查找和排查安全隐患,对用电、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详细检查、详细记录,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未然,确保安全监管“不下线”、安全生产“不打烊”。

  二是指导“不脱节”。 全力协助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线上推送和线下走访双模式,向复工企业宣传疫情防控和生产安全知识,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制定方案、细化措施,从思想上、行动上、制度上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研判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盲点和薄弱环节,从严从实,落细落小,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

  三是服务“不断档”。坚持以线上办理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整合安全服务资源, 全力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及时为企业送去爱心口罩550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双赢”。

  截至目前,西三镇已对复工复产企业安全检查全覆盖,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8项,现场整改10项,限期整改8项,切实做到复工复产期间不安全不生产。(西三镇应急服务中心  王正芬)

  『宣传教育』

  弥勒市兴达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综合演练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企业员工应急疏散反应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打造全民安全新格局,市应急局指导开展应急综合演练,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呐喊助力。3月12日下午18时,竹园镇人民政府联合弥勒市兴达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液氨泄露和灭火应急综合演练,参加演练人员共计60余人。

  演练场景为弥勒市兴达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由于不注意观察,操作失误,导致三号机出现潮车液击事故,氨机盖缸顶开,出现液氨泄露,同时受高压高温影响液氨出现着火现象。接着事故警报响起,操作员立即电话通知动力车间主任,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开展实施救援工作,同时通知生产厂长到场进行处置,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疏散并组织施救,利用现有设施对泄漏源进行控制处理和火灾扑救,同时打电话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求助。最后对所有疏散人员进行点名确认。

   演练结束,竹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开展了生产安全知识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单位日常检查、巡查以及遇到事故怎样在第一时间实施自救互救、疏散逃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讲解。此次综合演练,使企业员工深受教育和启发,体会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市应急局  李红庆)

  『安全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以上的规定,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本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比如,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有关行政执法人机关可以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予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这里的罚款是选择性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并不是对所有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都要予以罚款处罚。是否同时予以罚款处罚以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才同时予以罚款处罚,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可。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将根据情节予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在予以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处罚的同时,还要予以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罚款处罚,即实行双罚款。这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成本。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其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等。实践中违法行为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报:州安委办;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书记梁凌云,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李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勇,市政协主席张茹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金荣,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毕晓红,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张俊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连超,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熊伟,市政协副主席赵学磊。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注: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积极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电子邮箱:mlxajj2010@163.com, QQ群:203768554,联系电话: 0873—61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