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弥应急党组〔2019〕15号
- 发布日期2019-12-23
- 有效性有效
中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应急服务中心:
经局2019年第十五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党组
2019年12月11日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确保本局公务用车遵循高效、节约、方便、快捷使用,突出保障突发应急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单位车辆、平台申请公务车辆和本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
第三条 本局职工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必须遵守上级有关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政策规定。
第四条 参加州外会议、培训等原则上自行解决交通出行,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单位不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原则上用车时间全天才能通过平台进行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科室用车遵循谁先报备谁优先使用原则,申请使用本局留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局公务用车审批单程序要求,由使用科室作出计划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报备(突发情况除外),经办公室严格审核后交由相关科室按照时间路线进行使用。
第七条 公务用车遵循节约原则,若不同科室之间公务出行在同一方向、同一区域地点的可以共同使用同一公务车辆出行,由搭乘科室向申请用车科室协商决定或者由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八条 平台申请用车由具体使用科室自行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向平台申请公务出行用车
第九条 用车科室公务用车使用期间,要注意行车安全,确保车辆无异常后方可驾车出行;办公室负责单位车辆保养、维护、清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