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2-2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十六期
弥勒市2020年1月份各类安全事故情况
2020年1月份,全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0起,去年同期6起,同比事故起数上升66.67%;死亡1人,去年同期死亡3人,同比下降66.67%;受伤1人,去年同期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7.055万元,去年同期0.87万元,同比直接经济损失增加6.185万元。(其中: 工矿商贸、煤矿事故未发生。)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起,去年同期3起,同比起数下降66.67%;死亡1人,去年同期死亡3人,同比下降66.67%;受伤1人,去年同期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2万元,去年同期0.22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9%。其中:生产经营性1起,去年同期2起, 同比起数下降50%;死亡1人 , 去年同期死亡0人 。)(石锁高速公路事故未发生)。
2、消防火灾事故:发生9起 , 未发生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855万元;去年同期发生3起, 未发生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65万元。
3、工矿商贸事故:今年1月份和去年1月份均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煤矿事故: 1月份和去年1月份均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1月,弥勒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0起,死亡1人,受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7.055万元。(市安委办)
『政务动态』
弥勒市召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1月20日,弥勒市召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全面总结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全市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通报了当前弥勒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金荣就全市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作了讲话,副市长胡伟、田红梅、熊伟分别就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2019年,弥勒全市上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均取得了突破和进展,全年未发生煤矿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会议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具有标志性、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认清形势,正视问题,认真履职,压实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项举措落地、落细、落实。要全面织密筑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强化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抓实重点时段安全防控;要严守“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底线,扎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推动弥勒高质量率先开放发展、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会议强调,当前正值岁末年初,春节将至,全市上下务必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站在讲政治、保稳定、顾大局的高度,始终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时刻保持安全生产“如履薄冰”的心态,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问题导向,做好问题整改、补齐短板的“文章”,切实做到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集中力量,突破一点、带动一片,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用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守红线、重防控、严监管、促落实,从严从实抓好工作落实,从源头上筑牢安全生产防护堤,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弥勒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市应急局 卢红利)
『监察动态』
弥勒市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监管执法铁腕整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当前,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为认真吸取近期全国烟花爆竹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的原则,结合各乡镇辖区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实际,合理布设零售网点,并根据网点周边情况,科学确定储存限量。
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下发了《弥勒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巡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巡查整治工作。并与全市52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签订安全经营告知书,进一步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
三是协调合作,聚力开展打击取缔。围绕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稳定,聚焦问题,重点出击,铁腕整治,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监管执法,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联合执法组,对12个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开展专项巡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2020年1月13日至14日,对东山镇、竹园镇开展专项整治共查获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98件,涉案金额1.5万元。
四是以防为主、强化宣传,从思想上筑牢烟花爆竹安全防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QQ等信息媒介,持续开展多角度、深层次、大范围、高密度的安全教育活动,发布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告》,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知识,动员全市人民群众积极与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作斗争,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市应急局 蔡永寿)
重拳出击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1月19日-21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击,对虹溪镇、西一镇、西二镇、五山乡开展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共查处取缔无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8家,查获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各类爆竹60件、各类烟花51件,价值1.1万余元。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立案查处4起,行政拘留6人。此次行动是贯彻落实《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力打击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组建的联合整治工作组将继续加大力度查处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强化源头管控,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市应急局 何伸)
防风险保安全,平平安安过好年
为应对岁末年初的安全风险,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优势,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和谐安稳的幸福年。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克服麻痹思想。制发《弥勒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重点整治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把风险隐患排查和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个领域、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发现早、控制住、处置好”。
二是发挥职能优势,紧盯重点领域。市应急局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在岁末年初深入企业、景区、烟花爆竹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一月以来,对生产中的7家非煤矿山企业排查出安全隐患13条;对7家工贸企业排查出安全隐患22条;对东风韵、太平湖森林公园等自然景区提出注意事项和整改措施19 条;取缔各乡镇市场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点8个,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春节。
三是抓牢长效机制,筑牢安全防线。紧紧抓牢“1+3+5”大检查长效机制,常态化运行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确保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2019年全年我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呈现“三下降”态势,2020年将再加大检查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局 李艳波)
『行业风采』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多措并举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多措并举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一是立足职责定位,着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一般事故,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截至2019年11月,全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43.33%、32.26%、26.1%,全年未发生煤矿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灾害性事件。
二是加强隐患排查,抓实应急演练力促应急显成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原则,治理各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市共检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501项,现已完成隐患整改3438项,整改率达98.2%。修订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等5个应急预案,全年组织5场市级大型演练活动,各部门、乡镇累计开展演练200余场次,参演及观摩人员2万余人,动用各类装备2000余件,投入资金80余万元,实现常态化、重点式演练,有效提高了各领域各关键环节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意识。以“三下乡”活动、安全生产月、教育培训为契机,整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宣传渠道,营造“人人是安全生产知识的知晓者,人人是安全生产活动的参与者,人人是安全生产结果的监督者”的浓厚氛围,从源头增强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宣传教育成效。一年来,发放宣传资料10万份,悬挂标语横幅100余条,在全市设置安全宣传展板200余块,播出安全宣教片10部,发放印有安全知识的各类日用品4.3万份,投入宣传经费15万元,答复各类安全咨询5万人次。 (市应急局 李艳波)
『安全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学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释义】
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七项:(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学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这引起内容涵盖了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各种义务。
本次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只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处罚较轻,难以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要有相关违法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较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标准。另外,新增加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也有助于他们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