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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9年8月23日弥勒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要求,现将讨论修订的《弥勒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弥勒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领导机构及职能 

  (一)联席会议的领导机构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应急局、公安局、发改局、工商信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科局、教育体育局、邮政局、消防大队、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分管危险化学品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 

  (二)联席会议的职能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付诸实施。 

  2、不断发现和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普遍和重大问题,杜绝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3、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单位之间的普遍和突出矛盾,理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部门、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全面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制定全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监管工作;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 

  (三)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 

  (四)安排部署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通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沟通; 

  (二)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调查研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形势和存在问题,通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向联席会议提出研究决定事项; 

  (四)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筹备、承办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起草联席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汇总。开会前由办公室将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单位,在充分酝酿后,提交会上研究。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以《联席会议纪要》下发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决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办公室起草,经讨论通过后,会签下发执行。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应急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备案;对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提供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进行备案;核发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通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市发改局  

  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时,明确安全生产内容和要求。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核。负责泸西-弥勒-开远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弥勒段)及职责范围内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市工商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支持、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市财政局 

  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工作及没收的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 

  (六)市市场监管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食品加工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新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颁发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运输车辆的经营证件及其标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非法经营行为。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九)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本系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地点、安全距离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燃气等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二)市农科局 

  负责对农药经营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件,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按上级要求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全面执行与安全生产状况挂钩的工伤保险费政策。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市教育体育局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五)市邮政局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六)市消防大队 

  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