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安办发〔2019〕6号
- 发布日期2019-01-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春节前后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州、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州、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安办〔2018〕22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安发电〔2018〕10号)、《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在春节前后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红安办〔2019〕2号)的要求,切实抓好春节前后陆续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和指导好企业认真开展“回头看”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各乡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企业在春节前后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的要求,细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和验收程序,预防和消除因停工停产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持续稳定。
二、切实加强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一)对处于基建期间或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因春节或受市场行情影响以及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实施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向市安监局及属地政府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载明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复产时间以及停工停产安全管理措施等。
(二)停工停产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加强井口安全管理,废弃坑口、巷道要彻底封堵,要及时封堵除通风、排水及人员检查检修以外的所有硐口,建立健全出入井管理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坚决防止人员擅自下井进入坑道,严禁任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人员下井检查或作业。确有需要对井下设施进行维修和巡查时,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巡查路线示意图,严禁盲目处理隐患。
(三)露天矿山要加强对露天境界范围内的值班值守,严禁停工停产期间非生产作业人员进入露天境界内。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四)选矿企业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禁止出现电气设备私拉乱接,设备管理失管失控现象,严防出现触电及药剂中毒事故。
三、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程序和标准
复工复产前,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2017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厅函〔2017〕9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7〕1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38号)的要求,落实复工复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对证照资料、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向市安监局及安监站提交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和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检查情况报备表。经市安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组织施工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复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一)拟复工复产的地下矿山,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不符合国家、省政府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明令淘汰、不符合规定的机电设备,严禁入井使用。地下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确保生产系统和井下“三大系统”的正常。
(二)露天矿山必须确保边坡稳定,无危石、浮石危害;矿山截排水设施完好;采场、排土场周边不存在坍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未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设备、工艺等。
(三)尾矿库必须确保坝体稳定;排洪、排渗设施完整有效,排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四)选矿厂厂区厂房及设备基础无沉陷,厂区周边无坍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料场、矿石堆场安全可靠;化学药剂管理严格规范;有毒有害气体管线设置规范;高空安全防护设施可靠;危险源(点)防控措施到位;不存在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设备、工艺等。
四、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停工停产期间的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制定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或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所有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保证重点危险作业区域、岗位和关键设施设备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可行,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严防事故发生。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所有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要对新进员工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节后回原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要严格审核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再教育;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情况要做好考核和记录,通过有效的教育培训,务必使每位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知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
六、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严格监管
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对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状况,及时将停工停产名单抄送公安部门,停供爆炸物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程序和标准,对发现达不到标准和验收要求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措施。
七、做好极端天气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安全防范工作
各乡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极端天气事故防范工作的领导,早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工作,加强检查巡查,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请各乡镇及时将此通知发到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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