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安办发〔2018〕110
- 发布日期2018-12-2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关于印发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省、州、市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推进制度建设,市安委办制定了《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安委办并参照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运转高效、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省、州、市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由市安委会(办)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点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
(一)工作例会原则上由市安委办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二)市安委办可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
(三)本季度已召开全市或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召开例会。
二、联席会议制度
针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或新情况新问题,由市安委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督促相关行业领域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一)联席会议视情况召集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联络员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可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提请召开,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联席会议地点可视情况,在市级有关部门或企业现场召开。
三、形势分析制度
以召开工作例会、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或下发通报等形式,定期或适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领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
(一)定期(按月或按季度)汇总分析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季度安全生产形势通报。
(二)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形成形势分析报告,并及时抄送市安委办。
(三)形成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作为各级、各部门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防范重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安全风险高,安全基础薄弱或事故多发的乡镇、行业、企业,市安委办会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深入研究、查找、分析监管漏洞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意见。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安委办确定调查评估对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组,明确工作范围、内容、方法、实施步骤等。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估工作,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为重点进行排查梳理,兼顾企业生产经营部位风险辨识和管控,与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有机衔接,充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在充分征求属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意见,组织进行专题反馈。同时,督促、指导属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调查评估意见。
五、发文审核制度
(一)加强以市安委会(办)名义印发文件的审核管理。属于“三定”明确和《弥勒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等已明确属部门自身职责的,原则上不再以安委会或安委办名义向全市印发文件。
(二)对州安委会(办)安排、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工作,以市安委会(办)的名义印发文件安排部署。
(三)涉及全局性、综合性或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可以市安委会(办)名义印发文件。
(四)涉及相关具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文件,应当将具体工作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并由责任部门牵头抓好落实。
六、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痕迹化。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挂牌督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年度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档案管理。
(三)各级安委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整治情况审查。视整改完成情况审查合格的,由整改责任单位报经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改通知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根据州级出台的制度要求,另行下发具体工作制度)
(一)制定巡查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
(二)巡查工作着力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发现具有区域性、行业性、综合性、根本性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三)强化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严格落实问题交办、挂牌督办、线索移交、约谈等闭环管理机制。
八、联合督查检查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工作计划、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开展联合督查检查。
(一)由市安委办制定督查检查方案,明确督查检查内容和责任分工,可根据督查内容组织必要的培训,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督查组按照方案开展督查工作,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如实反馈督查意见,并向市安委办报送督查检查报告和查出问题清单。
(三)市安委办根据督查情况,针对督查组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跟踪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收集整改工作资料,确保闭环。
九、年度考核制度
由市安委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对各乡镇党委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可抽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参与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
(一)市安委办根据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并印发考核实施细则。
(二)各考核组根据考核细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实地考核,梳理汇总考核结果,收集考核档案资料,提出考核工作意见,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三)对省州安委会安排、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工作,以市安委会(办)的名义印发文件安排部署。
十、情况通报制度
(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同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及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二)通过安全生产简报、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做法,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查处曝光。
(三)督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半年、全年或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新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标准或政策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创新工作、重要活动、典型经验等情况。
十一、约谈制度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整改不力、重点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由市安委办报经市安委会同意,对相关乡镇、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一)约谈会可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提请召开,并由提请约谈的部门明确约谈对象,提交约谈事项、约谈要求等内容。
(二)市安委办书面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提交书面约谈材料。
(三)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必要时向社会通报约谈情况。
(四)跟踪约谈要求落实情况。
十二、事故联合审查和结案评估制度
(一)根据《弥勒市安全生产重点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针对事故情形,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以会议或书面收集意见建议等形式,开展对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的联合审查。
(二)对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适时组织对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意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结案评估制度,市级负责调查的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十三、警示函告制度
(一)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与上一年同比增幅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向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递发警示建议函。
(二)警示建议函重点指出工作现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督促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十四、联络员制度
督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安全)科室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加强与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信息沟通、工作情况调度等活动的联络和协调。
(一)联络员负责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二)按要求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及时通报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加强工作措施建议。
(三)联络员变动,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十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市安委办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省、州、市有关要求,提出对乡镇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责任追究建议。
(二)责任追究情形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整改情况、各级巡查督查指出问题、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排查、管控、治理情况等。
十六、“红名单”管理制度(另行下发具体工作制度)
(一)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 三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 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
6. 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记录。
(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 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 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优惠政策、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 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 建立联合激励对象“红名单”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十七、“黑名单”管理制度(另行下发具体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发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1.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三)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 作为重点 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 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 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市场禁入;
6.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7. 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8. 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