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红安监管〔2018〕52号
- 发布日期2018-11-15
- 有效性有效
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2号)精神,为深刻汲取玉溪市通海县“2·15”顺丰烟花爆竹零售点较大燃爆事故教训,结合我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烟花爆竹即将进入销售旺季的实际,决定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
(一)强化规划约束。严格执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县市批发企业数量不得超过2户。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提高配送能力。各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其经营规模及覆盖范围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2019年底前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业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吊销批发经营许可。
(四)逐年提高批发企业连锁经营率。鼓励各批发企业设店连锁经营,连锁经营率在2018年底达10%、2019年底达20%、2020年底达30%,并逐年提高。
(五)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所有批发企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到2020年底,各县市的批发企业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
(六)严格遵守批发经营秩序。批发企业须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本县市以外区域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二、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项整治
(一)科学合理规划零售布点。各县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标准、压缩存量”的原则,统筹零售经营布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和禁止设立储存仓库的区域,并予以公告。到2020年,全州长期零售店(许可期限在一年以上)总量由目前的680个压缩至650个以内,各县市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二)严格落实“两关闭”。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具有共同基础、结构、承重或者建筑物相连共用墙体);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予以关闭。2018年底前,各县级安全监管局对现存零售店(点),逐一对照《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100%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合格一户发放一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完善视频监控措施。到2019年底,所有长期零售店(许可期限一年以上)要自行安装能覆盖含药烟花爆竹堆放区域的视频监控设施或摄像头,并且具有不少于30天记录保存功能。
(五)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属高危行业,2019年起,所有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均要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完善“1+3+5”大检查长效机制。到2019年底,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100%实行网上信息申报,按月填报隐患自检自查情况。
(七)严格控制临时销售点。各县市要严格控制春节期间在城市建成区设置的临时销售点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禁止设立临时销售点的区域、街道。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逐步替代使用帐篷搭建的耐火等级不高的销售点。
(八)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底,烟花爆竹经营者要100%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对因违反承诺内容或经举报查实存在违法经营、储存行为的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终身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三、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汇报,研究推进措施,并带头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以上率下,逐级落实责任。
(二)严格行政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县市安监局在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时,要严格现场核查,不得委托给乡镇实施。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1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
(三)开展交叉检查验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取得实效。2018年11月底前,州安监局将组织13个县市安监局,采取交叉检查验收的方式,对各县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两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县市相互交叉检查验收,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2名以上业务人员为成员,组成工作组。每个组检查不少于3个乡镇、1户批发企业、6个零售店(点)(分组情况详见附件2),州安监局随机进行抽查。验收不过关的,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重点县市进行督导,直至验收过关。请各县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本县市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交叉检查验收情况报告、交叉检查内容清单(附件3),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州局危化科。
(四)严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州安监局将把烟花爆竹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年底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不力、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检查走过场、“两关闭”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事故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责。
联系电话:0873-3732826;邮箱:hhzwhp@sina.com。
附件:1.各县市烟花爆竹2020年长期零售店数量分配表
2.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交叉检查验收分组
3.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内容清单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各县市烟花爆竹2020年长期零售店数量分配表
县 市 |
长期零售店数量(个) |
蒙自市 |
70 |
个旧市 |
40 |
开远市 |
28 |
弥勒市 |
83 |
泸西县 |
25 |
建水县 |
100 |
石屏县 |
44 |
元阳县 |
80 |
红河县 |
30 |
绿春县 |
34 |
金平县 |
45 |
河口县 |
26 |
屏边县 |
45 |
合 计 |
650 |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交叉检查验收分组
第一组,由蒙自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红河县。
第二组,由个旧市安监局负责,检查弥勒市。
第三组,由开远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石屏县。
第四组,由弥勒市安监局负责,检查金平县。
第五组,由泸西县安监局负责,检查建水县。
第六组,由建水县安监局负责,检查泸西县。
第七组,由石屏县安监局负责,检查屏边县。
第八组,由元阳县安监局负责,检查蒙自市。
第九组,由红河县安监局负责,检查河口县。
第十组,由绿春县安监局负责,检查个旧市。
第十一组,由金平县安监局负责,检查元阳县。
第十二组,由河口县安监局负责,检查开远市。
第十三组,由屏边县安监局负责,检查绿春县。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内容清单
被检查县市: 时间:
序 号 |
检查具体内容 |
落实情况 |
备注 |
1 |
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制定烟花爆竹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或经营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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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门主要领导是否组织召开会议,作出安排部署,并带头检查烟花爆竹企业。 |
查看会议通知、领导讲话、信息和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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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专项整治等工作是否通知到每一户批发、零售企业。 |
查企业是否收到有关文件通知、从业人员是否知晓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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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组织开展检查、严格执法,是否有检查记录、执法文书、专项整治工作台帐等痕迹资料。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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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是否形成闭环,是否录入“1+3+5”系统。 |
查相关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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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批发企业是否有违反“六严禁”情况,连锁经营推进情况,连锁率是否达到10%。 |
查相关台账资料,抽查批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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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批发企业是否全面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其中达到二级的比例。 |
查看相关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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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安全监管局是否对现存零售店(点)100%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并100%落实“两关闭”“三严禁”。 |
查看相关台账资料,注明零售经营“两关闭”数量。现场抽查中发现存在“两关闭”范围内仍在营业的,要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保存照片、视频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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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烟花爆竹经营者是否100%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查看相关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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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工作(其他有亮点的经验做法或者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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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