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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红安监管〔2018〕47号
  • 发布日期
    2018-10-31
  • 有效性
    有效

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2018.10.20)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现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州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督促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程序、时限和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手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申领、延期、变更、注销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复审手续。

  二、州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对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有关证照的延期、变更、复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等提交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办理延期手续;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或未按期进行复审的,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州局有关科室、县市安监局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州局有关科室、县市安监局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动态跟踪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证照有效期的情况,并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企业进行预警告知。相关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审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八、州局有关科室、县市安监局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等证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原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相关证照。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请各县市安全监管局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并依法依规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摘录

     2.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形规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