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05”土方坍塌一般事故 调查报告(2018.07.25)
2018年6月5日15时许,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 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弥勒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5日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99年3月,原名为弥勒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4月,重组为弥勒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设有行政部、财务部、安监部、工程部、生技部、经营部、物资部七个部门,在职员工139人。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经营范围:送变电工程的设计、安装、检修;电气设备的修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带电作业;电力物资和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的销售;代抄电表、代收电费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物吊装;汽车租赁;代驾服务。公司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四级资质;10kV及35kV配电线路带电作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道路运输许可等。
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桃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772678225G;法定代表人:王红强。
经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项目是从红河供电局招标的,项目名称为:110伏松柯变电站10千伏小寨线新建工程。项目工期为: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处置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2018年6月5日15时许,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施工人员王华、杨伟、段宝华、杨锦春4人做完一个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浇砼后,准备对者圭水库大坝脚西侧的铁塔基坑进行预埋件和浇砼作业,王华先从梯子下到基坑,其他3人正准备下去时,基坑突然发生坍塌,坍塌的泥土猛击王华并将其推挤至基坑东边紧靠坑壁成站立式,泥土埋到王华的臀部。这时,在基坑上面的杨伟、段宝华、杨锦春及当时在场的钱国坤立即下到基坑内刨土救人,大约10分钟, 4人把王华从基坑救了上来,当时王华还神志清楚。段宝华、杨锦春将王华扶上钱国坤的车后,王华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段宝华、杨锦春两人随即陪同将王华送到朋普镇小寨卫生所,医生看了后说“我们无能力救治重伤人员,你们还是送大医院治疗”。段宝华、杨锦春又将伤者王华送到朋普锁龙寺仁邦医院, 经医生抢救无效确诊死亡。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18年6月5日16时25分弥勒市安监局接到弥勒市公安局“110”事故报案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并责令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作业,要求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事宜。市安监局局长何华立即向市领导作了情况报告。弥勒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处置作出了批示,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6日18时与死者家属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已按照赔偿协议赔付了相关费用。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弥勒市朋普镇者圭水库坝埂脚西侧水泥硬化道路上行右边。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长2米,宽2米,成正方形,深2.6米。基坑紧靠水泥硬化路沿,有塌方痕迹,基坑底部堆有基坑西边坑壁塌方的泥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浇砼施工现场工人王华安全意识淡薄,在铁塔基坑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到基坑底部冒险作业,恰逢土方坍塌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技术员未到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按规范化施工作业;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监督安全生产,导至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5”土方坍塌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的规定,处30万元罚款。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陈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不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9382 元(工资)+16000元(绩效奖)30%的罚款,计19600 元。
2.代自云,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未对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浇砼施工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未对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规定,处6000 元罚款。
3.童敏,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规定,处 5000 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主管行业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土建项目施工工地,开展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对标检查,不留盲点, 不留死角,将各种隐患彻底排查整治到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章行为,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三)弥勒市朋普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主动认真开展辖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05”土方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