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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弥勒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查原则。审查发布信息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审查主体。局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由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及相关业务科室长和经办科室信息员组成,并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局办公室及科室政务信息公开前,都必须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弥勒市MLGK 001-2018 政务公开管理规定》上保密审查流程的相关规定;

  (二)各科室对以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发公文的保密审查按照文件制发审批程序进行;在对本科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由信息员填写《政务信息保密审查表》,具体由信息员负责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查,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应公开的,由信息形成科室进行公开;

  (三)科室负责人对某项政务信息因较为敏感或涉及多个科室,而对是否公开无准确把握的,可由主办科室提出,报经局班子成员或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决定是否对外公开公布。

  第四条 审查特例。各科室在对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务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务信息免于公开。但经权利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审查责任追究。违反规定,对发布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影响安全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