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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弥勒市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我局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及所属科室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问责和通报。

  (一)未按要求开展群众满意度社会评议工作的。

  (二)相关责任科室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发布政务信息的。

  (三)违法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索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和其他不应当公开内容的。

  (四)未按政务公开管理制度要求对发布前的政务信息实行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材料的。

  (七)各办事窗口不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相关政务信息宣传资料的。

  (八)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及时、内容出现错误的。

  (九)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务信息公开的。

  (十二)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各科室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