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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为规范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的开设和运行,维护网络思想舆论阵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营造文明和谐的部门网络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在政务公开、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名称,须得到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经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应代表其正式成立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组织、机构。

  三、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向上级部门申请备案,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微信公众号的合法运行履行监管责任,账号具体负责人、运行人负直接责任。

  四、腾讯公司对各单位运营公众号实行总量控制。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申请微信公众号或对原有微信公众号进行年审时,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须对现有账号进行清理、排序,进行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

  五、申请官方认证公众号时须填写《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号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亲笔签字后,报主要管部门审批备案。

  六、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须明确账号具体负责人和账号运行人。其中,账号负责人须为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岗职工,一般应为局办公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发布内容等审核负责;运行人为局政务信息编辑发布人。

  七、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名称、负责人、运行人等有关信息变更时,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请备案。

  八、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微信公众号信息安全管理。

  九、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十、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若停止运营,应向腾讯公司申请关闭,并将关闭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运行中因违反本规定而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账号负责人、运行人等进行追责或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