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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举措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时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时,尽快向领导报告,并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办理,强化对人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支持,不断提高本部门民主决策水平。

  第四条  收到的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以及书面意见必须按期回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3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

  第五条  人大、政协、监察部门督办、交办案件和事项,局责任科室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办公室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不能办结的,局主要领导须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六条  自觉、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体汇报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作风,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举措前,适时召开专题座谈会和工作汇报会,认真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