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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安监发〔2017〕30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7〕4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府办发明电〔2015〕33号)、《弥勒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7〕1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建州6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弥勒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以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为中心,着力整治非煤矿山行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各乡镇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执法。

      (一)严厉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行为。各乡镇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017年7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三同时”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审查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通过审查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采矿、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企业未申请延期换证继续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规定处罚。对以基建为名进行采矿的,责令立即停止采矿活动,按规定处罚,限期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常生产。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基建和采矿及以采代探的,一律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中介机构违规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的,坚决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禁入弥勒市内开展业务并向红河州安监局报告。

      (二)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防汛度汛安全措施及日常安全监管情况。

      1.地下矿山。重点检查中毒窒息、透水、冒顶片帮、高处坠落等事故防控措施是否到位,通风系统是否完善、运转正常,顶板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要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一是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水库和山区附近的矿山防汛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二是检查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三是检查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及地面变电所等重要设施标高的措施;四是检查地下矿山是否装备超前探水设备并落实探放水措施;五是检查因强降雨可能造成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安全生产的矿山是否落实了防范措施。

      2.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边坡坍塌隐患和“一面墙”开采行为。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防洪排水系统,保持行洪道(沟、渠、河)畅通,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加强矿山电器设施、爆破器材库的防雷管理,完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3.尾矿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违规加高坝体和违规排放尾矿行为,排洪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要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严格做到“八查八看”: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抢险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查尾矿坝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查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查排洪构筑物结构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看是否与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查库区周边,看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查尾矿回采是否按照设计采挖,看是否破坏原排洪设施,是否影响安全度汛;查在建库是否建设规范,看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是否落实防汛措施;查岩溶发育地区尾矿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看库区周边地下水是否有异常情况。

      (三)非煤矿山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非煤矿山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四)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五)非煤矿山隐患排查制度、治理档案和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及时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六)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推进情况。

      重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59号)和《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弥政办发〔2015〕186号)等要求,全面完成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情况。各乡镇要认真梳理所有矿山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工作情况,对尚未完成转型升级“四个一批”类别任务的,要进一步对企业明确主要工作内容、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等事项,督促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对拒不开展转型升级或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等措施推动。

      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从2017年7—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自查自改(7月)

      1.企业层面重点自查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职业危害因素摸底调查开展情况。(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各乡镇、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矿山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及时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并于7月31日前报送乡镇安监站和市监局。

      2.乡镇和科室层面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情况。(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矿山、尾矿库等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非煤矿山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及时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各乡镇要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自改,及时梳理、汇总相关台账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二)严格执法和集中整治(8月—9月)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细化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的比例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三)督查和总结(8月—10月)

      1.实地督查。市安监局于8月—10月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对各乡镇开展非煤矿山大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扣分事项。

      2.分析评估。各乡镇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本地所管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分析评估报告,于9月23日前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

      3.巩固提高。充分发挥和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全面掌握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危险区域(特别是矿山采空区)管理台账;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能力,着力破解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性障碍和矛盾。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五个一批”活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和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

      (三)实施隐患闭环整改。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四)实施联合惩戒和集中曝光。市安监局将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适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曝光。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和“认真、严格、严肃”的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迅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结合《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州安委办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的通知》(弥安办发〔2017〕30号)、《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弥安监发〔2017〕13号)、《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弥安监发〔2017〕25号)等要求,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专题部署,迅速将通知要求和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企业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开展专项整治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警示、约谈、通报和处罚。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要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任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矿山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办公室主任由非煤矿山科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措施,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地大检查工作。乡镇按照10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检查,市级相应确定重点抽查检查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强化配合,从严执法。各乡镇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开展督查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联合约谈、案件移送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肃通报,及时移送违法违规案件。要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一律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突出隐患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散、小、弱”企业,并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非煤矿山领域安全隐患危害性宣传和有关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扎实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积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典型案例及查处情况要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到位。

  (四)加强调度,及时反馈。各乡镇要加强情况调度,定期汇总梳理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各乡镇安监站要在8月1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监局非煤矿山科;8月23日前报送大检查进展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10月23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从8月起,每月的6日、16日、26日前报送一次“五个一批”统计表(附件1)、大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5);每月26日前报送一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统计表(附件2)、“黑名单”信息统计表(附件3)、关闭取缔企业名单(附件4),上述5个表格,统计数据时间均从8月起,逐次累计填报。五是从8月起,每月11日、26日前报送1次工作简讯。

      联系人电话:向汝洪,6163501,邮箱:12211609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