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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弥勒市MLGK 001-2018 政务公开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窗口设在政务公开科,建立“政务公开科受理申请、办公室审查转办、相关科室处理答复、局领导审核把关”的工作机制,并认真落实依申请公开备案制,做好台账收集整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合规性和保密审查处理,审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一般情况下,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公开。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如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务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应进行协调确认是否公开,协商执行。

  (五)涉及重大事项或政府主要领导的信息应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再呈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进行保密审查。

  (六)负责公开科室对合规性和保密审查通过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公开;合规性和保密审查认为需要其它单位联合审查或需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应协调有关单位或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公开,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不予公开。

  第五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递交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到我局当面递交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务科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当面提交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签收信函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三)传真。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传真电话(0873-6122287)提交申请。以收到传真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四)其他方式。到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表》。以收到申请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第六条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相关科室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以下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时限进行答复:

  (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因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主体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公开时限内;

  (五)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答复要求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以适当方式提供。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开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不予提供,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主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务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我局已就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公开主体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书面答复方式的,或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