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此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本部门及所属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职能职责信息。由本部门根据不同公开方式分别制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和“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公开政务信息。
第四条 本部门各类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对外公布局机构职责、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联系电话等;
(二)各级各部门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级各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展意见、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计划、政策解读等文件;
(四)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六)本部门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结果;
(七)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举行专家征求意见会或听证会的情况;
(八)涉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公示信息;
(九)其他相关工作动态及事项。
第五条 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可通过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时限应在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长期公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政务公开的时限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不确定事项;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
(六)义务人未经审核和保密审查的内容;
(七)公开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且在公开前未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
(一)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主体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公开时限内;
(四)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保密审查
(一)审查发布信息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二)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弥勒市MLGK 001-2018 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上保密审查流程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的信息内容要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未按时限公开更新、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部门所属各科室应按照公开方式分类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台账,每条政务信息公开后,应将审查表等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存储要符合档案管理规范,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十一条 本部门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工作窗口设在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接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后转局办公室协调处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相关业务科室不能确定属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报送,由上级业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