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jj/2026-00031
- 发布机构弥勒市住建局
- 文号弥综行—罚先告〔2026〕36号
- 发布日期2026-10-29
- 有效性有效
灰卫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灰卫萍,出生年月:1980年4月,年龄:45岁,民族:彝族,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24日对灰卫萍涉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灰卫萍于2023年1月10日与弥勒市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租住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和谐家园小区2幢2单元402室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49.57㎡、4.5元/㎡/月、每月租金223.065元,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自2023年1月10日起该公共租赁住房处于无人正常居住使用状态,且无正当理由闲置,2023年7月10日至今,灰卫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造成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浪费,影响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公平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机会。
本机关认为,灰卫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现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拟对灰卫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灰卫萍按市场租金价格815元/月(27.17元/日),缴纳自2023年7月至2026年10月共40个月的租金32600.00元,鉴于灰卫萍已按合同价格223.065元/月缴纳了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共22个月的租金4907.43元,现需补缴金额为27692.57元,计算方式:32600.00-4907.43=27692.57;
2.责令灰卫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上述计算的租金按实际腾退之日计算;
3.罚款200元(贰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9日
联 系 人: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 弥勒市吉山北路欣欣巷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 0873-6189272 邮政编码: 65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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