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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93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弥政办发〔2019〕76号
  • 发布日期
    2020-10-2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弥勒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弥发〔2019〕4号)、《弥勒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弥政发〔2019〕18号)的安排部署,经研究,现将《弥勒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弥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 

弥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弥勒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弥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的定义 

  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等各种可燃废物。 

  (二)树木、木柴、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它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及目标 

  弥勒市建成区 23.5平方千米。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东边以弥勒大道划界(北边上清路口至南边云南农村信用社),北边以庆来学校划界,弥勒大道和庆来学校以上清路相连接;西边以市中医院划界,庆来学校和中医院以西大沟和熙和中路相连接;南边以红河水乡南边界二环南路划界,中医院和红河水乡南边界以印云湖路和二环南路连接到弥勒大道,合围面积为7.96平方千米。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 

  四、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原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并用本方案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体行动。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方案的落地实施。市发改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同时要进一步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市能源局对红河弥勒供电局下达停电通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工商信局。具体负责城区内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处理,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市自然资源局。严把规划关,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性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改造和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弥阳镇人民政府。负责查清辖区内高污染源,结合方案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取缔高污染源。红河弥勒供电局。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由市能源局下发实施停电通知后,依法采取断电措施。 

  (三)紧密配合协作。按照政府统筹、部门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建设与管理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考核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大气环境科王艺,6136241。 

  附件:2-1. 弥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