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380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弥环发〔2020〕19号
- 发布日期2020-12-08
- 有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关于弥勒市江南石材厂年产40万平方米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弥勒市江南石材厂:
你单位上报的《年产40万平方米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年产40万平方米石材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6-30-03-007295)地点位于弥勒市西三镇宝源厂村(E103°17'39.74",N24°34'36.39"),本项目占地面积9000m2,建筑面积5640m2,项目年产 40 万平方米石材(路沿石30万平方米,青石板1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产房:主要分为切割区、打磨区。环保工程建设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喷淋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垃圾桶、污泥暂存池等。项目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35万元。2018年10月31日该项目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18〕0043)。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切割、打磨工序采用湿法作业,加工位于车间内进行,确保厂界无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生产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规范设置足够容积的废(雨)水收集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
(三)切实做好固废的收集和管理,项目产生的固废妥善处置,做到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设备设置于生产产房内,采用基础措施减震、体隔声、距离衰减、植物吸收措施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高度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工作。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