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430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弥环发〔2020〕30号
- 发布日期2020-12-10
- 有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关于弥勒市自宏古建瓦厂年产1000万件仿古建筑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弥勒市自宏古建瓦厂:
你单位上报的《年产1000万件仿古建筑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年产1000万件仿古建筑材料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504-30-03-020136)地点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中以则村委会清水塘村(E103° 26'54.26",N24°19'23.30"),项目占地面积9982.28m2,绿化面积600m2。本项目将拆除土窑及相关设施,新建年产1000万件仿古建筑材料生产线1条,产品为仿古建筑产品,以仿古瓦为主,以仿古砖雕、仿古瓦头为辅,设计产量为1000万件。主体工程建设原料堆棚、生产车间、梭式窑区、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包括北部布置毛坯生产主机群:1台镭蒙破碎机、2台喂料机、1台真空练泥机,东南侧布置1个模具区。所用燃料为管道天燃气。环保工程包括封闭的厂房、密闭输送带、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生活污水收集池、隔油池、化粪池、抽油烟机、危废暂存间等相关配套处理设施。项目工艺:原料粉碎→陈化处理→练泥→成型→烘干、焙烧、冷却→成品。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1万元。本项目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了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文件《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20〕0002)。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粉碎产生的有组织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限值后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燃烧产生的废气经处理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限值后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根据《环评报告表》核定,该项目的污染物建议总量控制指标SO2:0.144t/a、NOX:13.55t/a。
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原料堆存、皮带运输、厂房封闭措施,通过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产生,确保项目区无组织粉尘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切实做好固废的收集和管理,做到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合理布局产噪设备,项目四周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五)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高度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须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时增加环境空气氟化物及有组织废气氟化物监测)
五、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加强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