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431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弥环发〔2020〕41号
- 发布日期2020-12-10
- 有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关于弥勒市竹园镇银亮白沙厂年产10万吨白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弥勒市竹园镇银亮白沙厂:
你单位上报的《弥勒市竹园镇银亮白沙厂年产10万吨白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竹园镇银亮白沙厂年产10万吨白沙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504-30-03-033222)地点位于弥勒市竹园镇龙潭哨村(E103°25′18.7″,N24.°09′16.54″),项目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1100m2。本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2台破碎机、1台筛分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及其他配套设施。环保工程包括集气罩、布袋除尘器、雨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桶、生活垃圾桶、危废暂存间等相关配套处理设施。
项目工艺:原料(砂石)→原料仓库→破碎机(粗破)→细破碎机→筛分→细白沙→入库发售。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8.9万元。本项目于2020年3月11日取得了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20〕0010)。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严格落实原料堆存、皮带运输、厂房封闭措施,工艺过程通过洒水、喷淋等措施减少粉尘产生,确保项目区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过废水收集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内抑尘、绿化,不外排;雨天地表径流经雨水收集池处理后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切实做好固废的收集和管理,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的相关人员清运,收集池污泥定期清掏后用于农田施肥,食堂泔水按农业部门相关要求处置。
(四)合理布局产噪设备,项目四周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须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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