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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弥环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审议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2号)、《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红发〔2017〕26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认真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现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当否,请示。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2018年X月X日)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2号)、《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红发〔2017〕26号)精神,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弥勒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努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作用。二是坚持自然资源资产的公有性质,保障全体人民分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三是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健全城乡一体化污染防治体系。四是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五是坚持主动作为和对外合作相结合,发挥区位优势,实现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六是坚持鼓励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构建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示范区。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四)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的安排部署,探索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方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做好工作目标计划,遵循“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建立符合弥勒市实际的自然资源生态空间调查、确权、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五)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明确产权主体权利,开展好确权调查工作,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工作,结合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发证工作,启动房地一体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 

  (六)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探索对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行整合。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期调研,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弥勒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改革方案,研究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原、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七)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按照国家和省州的统一部署,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除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外,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空间范围。及时研究制定全民所有市及市以下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农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八)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探索建立水权制度,按国家、省州规定和要求开展用水权确权工作。(牵头部门:市水务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配合省州完成主要湿地认定工作,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牵头部门:市林业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九)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贯彻落实《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融入红河州“一核两区三带”空间布局。拓展弥勒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两园、三轴、多产业园”市域空间结构,推进“多规合一”,优化规划体系,增强城镇规划的前瞻性、权威性和连续性。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配套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以规划为基础,健全弥勒市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准入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州用地指标控制分配办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级行政区并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适时开展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建设,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未经批准程序严禁改变用途,严禁公益民生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商业性开发建设活动占用或破坏生态红线。(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一)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部署,全面梳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按照同一件事由同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四、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十二)编制空间规划。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部署,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逐步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将空间规划作为全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三)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我市省级“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我市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综合利用重点地区,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空间复合开发水平。(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五、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十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规范编制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强化耕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设立监测点,开展土壤理化性质监测,科学评估农业生产和投入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基本农田耕地质量调查及分析评价,掌握土壤质量现状,分级、分类、分区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探索建立以重金属污染等为重点的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修复机制,强化农业生产主体的耕地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耕地污染治理。(牵头部门:市农科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五)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完善乡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构建全社会节水体系推进全民节水行动。围绕“完善水资源的宏观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用水户参与的水价机制;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把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破解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要求,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做好工业节水减排工作,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开展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示范,以示范助推农业水价的改革。(牵头部门:市水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六)健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施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强度双控制;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开展节能指标监测分析,实施节能调控预警;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争当能效“领跑者”;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按照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全市“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分解方案,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加强对清洁低碳能源发展的扶持。(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组织实施弥勒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工作方案。(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七)完善林业保护制度。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启动非天保工程区天然商品林管护,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加快推进全市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全面推进国有林场转型升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和监管体制创新,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和转型升级的国有林场体制。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提高经营效能。推进林木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探索建立林业综合保险制度。2018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林场改革任务,扩大林木权发证及抵押贷款范围。(牵头部门:市林业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八)建立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确保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逐步建立草原经营权流转、权证及时变更的平台。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将严重退化草原划定为禁牧草原,实行严格的禁牧草原管理规定,逐步恢复草原的生态功能。建立草原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制度,切实保护好草原资源,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牵头部门:市农科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九)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开展《弥勒市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认定的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湿地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规范保护和利用行为。(牵头部门:市林业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按照省国土部门的安排部署,健全完善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延长产品链。到2025年,全面建立动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一)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建立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实现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的政策。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完善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循环经济技术目录,推动落实政府优先采购、贷款贴息等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科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十二)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完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三)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价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研究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和工业用地比例。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省州国土部门的安排部署,健全完善全市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相关制度。根据省州国土部门制定出台的全省全州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修改完善全市的矿业权出让制度。(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五)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州的统一部署,推行全市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工作,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准备工作。(牵头部门:市地税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主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江河干流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及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等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市内重点跨界水域水质补偿试点;完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对生态恶化地区的惩戒和问责机制。(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七)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的同时,更多用于全市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修复。(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二十八)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耕地用途,争取国家在支持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退耕还林还草的同时,逐步将全市25度以上陡坡耕地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林业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九)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规范排污行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管控作用,健全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挂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建立排污许可证动态监控制度。严格落实省级明确的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技术要求、管理权限和职责。(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开展国家和省州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按照省州部署,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传输规律,加快弥勒市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进程,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州的部署,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制度,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强化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应急处理能力。(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一)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州的规定,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考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治农村污染。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以及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健全化肥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贮运加工网络。以及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制定全市农业发展绿色化实施意见和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市农科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二)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完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升级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公众生态环境知情权,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三)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省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努力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四)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按照国家和省州统一部署,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市委编办;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所有资源生态环境要素及重点污染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常态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初步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的预报预警能力。(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三十六)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落实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投资进入节能环保市场。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七)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州的统一部署,以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为重点,开展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强化能力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八)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部署,认真落实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三十九)推行水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州的统一部署,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制定水权交易实施办法,有序开展水权交易试点。(牵头部门:市水务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积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弥勒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大对本地企业和相关产业的支持,并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政策倾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责任部门:人行弥勒中心支行,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一)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规范认证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把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监管体系,引导全市企业积极申请绿色认证。(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二)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依据国家和省州研究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全市的贯彻执行意见。(牵头部门:市统计局) 

  依据省州制定出台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及时制定全市的贯彻实施意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参照州委“一个意见,两个办法”要求,即:《关于加强和改进州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红河州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红河州州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制定弥勒市委考核办法,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不重点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重点考核地区生产总值等指标;对禁止开发区域,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的评价,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旅游发展委,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案,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四)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结合全市实际,探索建立具有弥勒特点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标体系,开展森林(含公益林)、湿地、水、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物量资产负债表的试编工作,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继续做好弥勒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试编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市统计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五)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国家的最新要求,更加严格严肃地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部门:市审计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纪依规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的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监察委,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七)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加大对环境质量差、环境隐患多、生态受损重的乡镇的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对存在环境突出问题的地方,开展不定期专项督察。(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十、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保障 

  (四十八)强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州、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自信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牵头部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四十九)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各乡镇要发挥积极性,按照本方案的改革方向,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发挥主动性,积极探索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予以指导和推动,其中需要法律授权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将市直有关部门自行开展的综合性生态文明试点统一为市试点试验。(牵头部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五十)健全政策标准。加强地方立法调查研究,加快制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订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快修订现有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研究确定节能环保技术标准目录,建立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牵头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五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强化舆论引导,正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十二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五十二)加强督促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牵头部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