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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2-03
  • 有效性
    有效

弥环发〔2018〕145号关于印发弥勒市环保局贯彻落实《弥勒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弥勒市环保局贯彻落实< 弥勒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责任落实。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保局贯彻落实《弥勒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促使全局帮扶干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我局帮扶东山镇洛那村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弥勒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局帮扶干部及我局派出驻村工作队员。 

  第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失责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各帮扶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进村入户开展调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不清楚帮扶村情户情,未认真核对贫困户信息,导致一户一档资料信息、扶贫数据管理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2.贫困户致贫原因分析不准,帮扶措施与致贫原因两者不对应,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错评、漏评、错退的; 

  3.未配合乡镇、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收集贫困户退出佐证材料,出现漏项、缺项的; 

  4.未认真宣讲政策,导致挂包贫困户对自己主要致贫原因和享受政策、补助方式、兑现方式等帮扶措施说不清、道不明、不愿说,影响群众满意度的; 

  5.在各级考核评估中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对有关帮扶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脱贫攻坚责任清单,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2.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和退出不精准,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协助乡镇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的; 

  3.工作作风不实,出工不出力,对所驻村情况不明、底子不清,推动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扶贫工作中宗旨意识淡薄,不团结村“两委”干部,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擅自发布与扶贫战略思想相违背的不实言论和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严格执行驻村纪律,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走读式”驻村的,每年在岗时间(含因公出差时间)少于200天的,每季度在岗时间(含因公出差时间)少于50天的; 

  6.在上级调研、督查、明察暗访和第三方评估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对相关驻村工作队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1.在国家、省州考核和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影响考核、评估、脱贫退出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有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有本实施细则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1.对情节严重,违反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政纪法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给予相应的问责; 

  3.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 

  4.情节轻微的,给予提醒谈话。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象通过以下渠道确定: 

  1.上级机关要求或领导批示的; 

  2.市级领导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发现的; 

  3.有关机关、部门、乡镇工作中发现的;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5.市委巡察工作中发现的; 

  6.新闻媒体曝光的; 

  7.其他渠道发现需要进行追责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对全局帮扶干部职工及我局派出驻村队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局机关提出,报局党组研究后具体实施,对市管干部,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已经由市级相关调查组调查核查的,按照调查组移交责任追究线索,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被追责对象对追责决定持异议的,可向作出追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追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追责结果有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相关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弥勒市环保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党政纪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