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9-30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红河州弥勒市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拖白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红河州弥勒市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拖白片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改造范围
东至弥勒大道,南至石蒙高速连接线,西至拖白煤矿厂门口规划道路,北至弥西哨村南面规划道路。该项目拟用地总占地面积合计1189.531亩。
具体范围详见《弥勒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拖白片区建设项目四至界限红线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改造范围内禁止实施或变相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转租、转让铺面。
(三)家庭分户,户口迁入。
(四)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变更、抵押登记。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弥阳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蓄意破坏、干扰、妨碍项目改造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房屋征收人:弥勒市人民政府
七、房屋征收部门:弥阳镇人民政府
八、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具体时限以拖白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推进时限为准。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