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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rzyj/2025-00184
  • 发布机构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13
  •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弥勒市吉山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

受委托人: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弥勒市吉山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霖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自然资源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弥勒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案件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重大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举行听证、案件呈批、文书送达、移送、非诉执行申请、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决定等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相关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

上述行政处罚权事项,已经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125项行政处罚权(具体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组织受委托人的执法人员参加必要的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承担受委托人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

5.承担有关委托执法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6.委托人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受委托人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

五、附则

若职责职权发生变化的,进行相应调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