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rzyj/2025-01284
- 发布机构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12-1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
按照《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及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方案〉的通知》(弥办通〔2023〕77号)要求,现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察反馈问题
督察报告指出:弥勒市弥阳镇白马河砖厂于1998年建厂,同年5月开始取土开工,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长期非法开采砖瓦用黏土,自然生态环境长期遭破坏。
二、案件查处情况
(一)线索核查情况。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巡查发现弥勒市弥阳镇白马河砖厂长期非法开采黏土用于烧制砖瓦,同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3月15日我局按照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要求,以弥勒市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将弥勒市弥阳镇白马河砖厂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分别交办市工信局、市林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弥阳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16日对弥勒市弥阳镇白马河砖厂涉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二)行政立案调查情况。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弥勒市弥阳镇白马河砖厂涉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3月23日聘请云南至辰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开采方量进行测量,经测量现场开采方量为27854.3m³;
2023年7月20日现场取样送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自然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检测中心)进行矿种检测。11月22日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自然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检测中心)出具矿种检测报告,经检测,所开采矿石为烧砖页岩(水云母泥质板岩、细粒岩屑石英杂砂岩);
为对本次矿产品价值进行价格认定工作,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携带《关于请求对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中矿产品价值进行价格认定的函》前往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商处置,2025年4月29日,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发改局到泸西县开展实地询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价格最终认定工作,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弥发改价认〔2025〕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0.40元/吨为计算认定价格依据,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壹拾壹元整(¥28411.00)”,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市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同日及时组织召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并通过案件行政处罚以市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为处罚依据,处以当事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已开采区域恢复成原地类;2.没收违法所得28411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行政处罚8523.3元,共计36934.3元(叁万陆仟玖佰叁拾肆元叁角)”,2025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弥自然资罚决字〔2025〕23号),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9月30日结案。
三、督促恢复治理及自查自验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完成开采面的台阶分层,并按要求在台阶上铺设土层,分别撒了草籽,种植了松树、爬藤植物等。2024年5月,当事人再次对裸露地表进行植物补种,并对绿化树木,草本植物,爬藤植物进行了施肥,目前绿化树木基本成活,绿化成效初步显现,开采区域都已开展复绿复垦工作,2025年8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实地对土地恢复治理开展情况再次进行核实,经核实土地恢复区域大部分已完成治理,但仍有部分地块存在堆放土方情况,已现场告知当事人10日内必须将堆放砂石清除并进行恢复治理,2025年9月29日,我局组织市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开展市级自查自验,并通过市级验收。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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