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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rzyj/2026-01376
  • 发布机构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8-0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弥勒市明兴金建材有限公司弥勒市当甸砂场等2座非煤矿山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弥勒市明兴金建材有限公司弥勒市当甸砂场、弥勒市万利石材厂2座非煤矿山采矿权人已主动提交放弃矿权的申请(说明),市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9日就关闭上述2座矿山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已将公示内容送达矿权人,矿权人未提出异议,现决定关闭矿山,并作出如下公告:

一、关闭范围。本公告所列2座非煤矿山的全部采矿区域(含采矿坑口、加工厂区、物料堆放区、办公生活区等附属区域)均为关闭范围。

二、矿业权人责任履行。各矿业权人是矿山关闭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立即停止一切采矿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妥善安置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采矿设备、加工设施、供电线路、厂房、工棚等地面建(构)筑物,对拆除的设备物资及时清理撤离,做到“设备清、物料清、人员清”;

(三)自矿山关闭之日起半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四)妥善处置矿山生产遗留的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五)自矿山关闭之日起3个月内,将评审的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因矿山关闭而免除。

三、部门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福城街道、西三镇人民政府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对逾期未完成关闭退出、未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或者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关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73-6127698。

附件:关闭矿山名单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

关闭矿山名单

序号

采矿许可证号

矿 山 名 称

采 矿 权 人

开采
矿种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关闭原因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

1

C5325262010027130057077

弥勒市明兴金建材有限公司弥勒市当甸砂场

弥勒市明兴金建材有限公司

建筑用砂

2021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2日

采矿权范围内资源已枯竭,采矿权人已自动提出注销申请。

弥勒市明兴金建材有限公司

2

C5325002010127130093913

弥勒市万利石材厂

弥勒市万利石材有限公司

饰面用灰岩

2012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1日

采矿权人已自动放弃矿权,并提交相关说明。

弥勒市万利石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