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4-19470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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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05-3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强化措施加强兜底保障力度
一是坚持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制定了《弥勒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截止2019年5月,我市有农村低保对象6559户12420人,其中:建档立卡户1924户5847人,未脱贫建档立卡户2176户6229人占农村低保总人数12420人的50.2%;已脱贫建档立卡户906户1433人占农村低保总人数12420人的11.5%。
二是逐步提高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十三五”期间,我市将根据省、州的指导意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自 2018年7月起实现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即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3500元/人·年。根据省、州的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持续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9年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
三是加强信息比对。健全和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更新、完善对象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切实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
四是保证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调整双向畅通。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符合两项条件的要“双纳入”。
五是落实好稳定脱贫脱保政策,凡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政策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对于有劳动力的低保户家庭,尽力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帮扶帮助低保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实现脱贫,不搞“一兜了之”。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弥勒市民政局 平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