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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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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办、局:
《弥勒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弥勒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弥勒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弥勒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立足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按照重点保障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双重身份优抚对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五、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困难群众为主要对象的救助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低收入老年人;
四、重度残疾人;
五、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六、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癌症(包括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共7个病种);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病;
四、白血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3个病种);
五、心脏病(儿童先心病、急性心肌梗塞2个病种);
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七、耐多药肺结核;
八、脑梗塞;
九、Ⅰ型糖尿病;
十、甲亢;
十一、唇腭裂。
第三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内容
第七条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救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门诊医疗费用。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由民政部门按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实行救助。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必须扣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本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和病种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自付费用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在福利机构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光荣院供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按100%的比例救助。
3、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弥勒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弥政办发〔2011〕101号)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医中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医后救助按照户口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市民政局每月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批。
二、申请人要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规范的住院医疗收费票据;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审单或红河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拨付单);
申请人要填写《弥勒市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弥勒市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连同全部材料一并向社区、(村)居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资金。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第四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民政部门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账,并实行专项调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上一年度结余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应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业务性强,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从事此项工作。为顺利开展好此项工作,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医疗救助对象调查、建档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方式。
一、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就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向医疗机构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1、享受重特大疾病“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可享受此服务;
2、“一站式” 即时结算工作流程:享受“一站式” 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到“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服务机构治疗的,由本人或户主凭住院通知书到乡镇民政所或单位填写《弥勒市城乡医疗“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附救助对象、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救助对象残疾证复印件,并交到定点医院服务机构按比例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只需交个人自付部分。乡镇民政所按季度与乡镇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结算,市民政局与市属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结算。结算时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出具(1)弥勒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2)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审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单》;(3)“一站式”救助花名册,并加盖医院财务章。
二、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后救助金实行现金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医疗救助有效材料和诊断证明的;
二、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赌博等行为引发的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三、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四、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在本区域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制定面向困难群体的减免优惠措施,并将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及医疗救助办理程序在显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新农合)、医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医疗、用药明细台账,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
第十八条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凡发现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机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审计、监察、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要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定期将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