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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4-194735-67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红十字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的规定,弥勒市红十字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市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意弥勒市红十字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弥勒市红十字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要求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募捐资格有关要求开展募捐活动、使用募捐资金,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1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弥勒市民政局  何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