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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4-194736-72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7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我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5元/人.月提高到557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18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4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455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6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