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951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弥民发〔2021〕26号
- 发布日期2021-06-1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弥勒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弥阳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民政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弥勒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弥政办发〔2015〕95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1)2021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2)2021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提标时间和要求
全市于6月上旬完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并由市民政局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弥阳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民政办要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信息维护,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弥勒市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弥勒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弥勒市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救助类型 |
州级指导标准 |
|
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 |
660元/人·月 |
农村低保 |
4770元/人·年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基本生活补助 |
858元/人·月 |
照料护理 补贴 |
集中供养 一档∶835元/人·月 二档∶418元/人·月 三档∶251元/人·月 |
|
分散供养 一档∶151元/人·月 二档∶88元/人·月 三档∶5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