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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园区管委会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管委会申请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管委会职责职能、领导及分工; 

  (二)管委会人事任免 

  (三)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及项目引进情况;  

  (四)管委会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五)涉及园区的管理及政策措施 

  (六)政务公开年度报表;  

  七)管委会财务决算报告;  

  (八)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点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 政府网站。 

  (二) 管委会政务公开栏 

  (三) 红河州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微信公众号 

  (四)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管委会综合部、规划基建部、产业经济部、安全生产部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按程序经审核确定政府信息类别后,对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管委会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管委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管委会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管委会年终综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直接负责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管委会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  本制度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弥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