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czj/2024-00011
- 发布机构弥勒市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0-2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红财农发〔2024〕81号)和《中共弥勒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实施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项目措施的批复》(弥农领办发〔2024〕13号)文件,结合弥勒实际,现将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库成果运用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资导向,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成果运用,科学合理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工作,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严格资金管理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严把财政衔接资金拨付、使用、审批和支付关,严禁以拨代支和超进度拨款;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快推进项目执行进度,并按照项目序时进度支付资金,确保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三、严格公示公告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参与脱贫巩固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和资金“阳光运行”。同时,要提升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将资金拨付和项目安排、实施、验收等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做到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与财政部门直达资金系统及时匹配、确保一致。
附件:
1.弥勒市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弥勒市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项目绩效目标表弥勒市财政局
弥勒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