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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7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职责。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局领导、局属单位领导对分管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及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科室信息拟定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局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即拟稿人意见(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等)、签名、日期。科室负责人意见(内容同前)、签名、日期。分管领导、局属单位领导意见(内容同前)、签名、日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内容同前)、签名、日期。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