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3796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办发〔2018〕46号
- 发布日期2018-05-10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人身、财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人身、财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弥勒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弥勒市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人身、财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积极推进精准扶贫、精准施策,因地制宜结合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探索金融扶贫保险助推脱贫的新模式,坚决杜绝因灾、因病、因意外致贫返贫的现象发生,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精准扶贫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精准对接贫困群体。以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增强其日常生活、生产抗风险能力,加快帮助贫困户实现自身“造血”功能,真脱贫走向小康。
(二)政府引导、整合资源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按照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统筹用好扶贫资金,精准对接脱贫攻坚目标,确保全市脱贫攻坚扎实有效。
三、综合保险方案
(一)保障对象
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5097户16693人的人身意外、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及其名下的房屋、室内财产进行综合性保险投保。
(二)综合保险保障项目及内容
1.由保险人对建档立卡人员的人身意外、大病补充救助、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及其名下的房屋、室内财产提供综合性保险风险保障。
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保障赔偿、给付的最高限额。
(1)房屋财产综合保险:
①每户房屋保险金额:40000元;
②室内财产每户保险金额:8000元。
(2)人身意外/大病补充救助:
①人身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65周岁以下身故及伤残20000元/人;65周岁以上身故及伤残10000元/人;
②疾病身故保险金额:65周岁以下5000元/人;65周岁以上2000元/人;
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人。
④大病救助医疗补充费用保险金额:50000元/人。
(3)因灾、因意外救助保险: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每人基本生活费用补贴限额赔偿。
3.保险责任
(1)房屋财产综合保险责任:除地震造成损失外的房屋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外,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而产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按照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造成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相应给付保险金。
(3)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责任:起付线2000元。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分段累进赔付,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赔付比例为40%;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5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80%。
建档立卡人员发生大病医疗补充救助时,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大病补充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2000元的,按照分段设定救助补偿比例进行理赔,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最高救助为5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执行不扣减大病救助补偿医疗保险起付线金额(5000元)的理赔政策。
(4)因灾、因意外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其他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承保的自然灾害;或者导致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困难;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确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基本生活困难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救助对象饮食、饮水、被服短缺,或者住房、基本生产物资损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四、运行模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保费为140元/每人(包含房屋财产综合保险、因灾、因意外救助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保费为85元/每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投保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三)保险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星期(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的理赔情况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存档备查。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扶贫保险工作,是创新扶贫方式、加快脱贫攻坚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金融脱贫攻坚保险纳入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促进保险更好地为脱贫攻坚战略服务,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粘贴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大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力度,为保险服务扶贫开发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扶贫保险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将扶贫保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