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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dzj/2024-0000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地震局
  • 文号
    弥抗指办〔2024〕7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地震预警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弥勒市地震预警终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弥勒市地震预警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地震预警终端正常运行,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预警终端是指专门接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设备,一般包括喇叭终端、显示屏终端、广播终端等。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弥勒市行政区域内安装了地震预警终端的行业和部门、学校、医院、企业、商超、景区等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地震、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预警终端管理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终端运行情况进行指导,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地震预警终端的监督管理,并督促行业系统内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终端管理。

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预警终端的管理。

第五条 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适时对地震预警终端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地震预警终端24小时在线正常运转;预警终端发生故障,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恢复,无法维护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报告。

第六条 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地震预警终端的管理工作负责,应至少安排2 名在职工作人员负责地震预警终端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能够完成地震预警终端管理工作,必须做好巡检维护。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调离的,必须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条 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震预警终端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账号、密码,防止终端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入,不得通过地震预警终端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终端仅限用于与地震预警有关的工作,不得用于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将预警终端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或进行维修。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地震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协助、督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地震预警终端使用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不得危害观测环境。

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其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的,按照《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对地震预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弥勒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施行。